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納稅人注銷登記;在注銷清算過程中未發現納稅人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等行為的,在辦結受理前的涉稅事項的,應在受理后2個工作日內辦結。
一、辦理稅務登記需要什么材料?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報送如下有關資料:
1、書面申請;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發票準購證;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表及資格證;
4、注銷登記的有關決議及復印件;
5、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6、當期(月)申報表資料及完稅憑證;(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的相關資料)
7、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二、辦理稅務登記注銷的手續是怎樣的?
1、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前,首先應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2、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交如下資料: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和其他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可領取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3、稅務管理部門經稽查、審核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發生變化需改變稅務登記機關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原稅務登記機關應在對其辦理注銷手續后,向稅務機關遞解納稅人遷移通知書,并附納稅人檔案資料移交清單,由稅務登記機關為納稅人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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