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公證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書;
(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3)有關的財產證明;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是什么
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與其他的協議書并沒有多大的區別,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與普通的協議書標準格式相同。如,
首部要寫明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
正文要寫明想進行約定的婚前、婚后財產的范圍、名稱、數量、種類等,并對上述財產的歸屬及使用作出約定。同時也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婚后處分產生的收益如何分割。 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在婚后的使用、維修、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明確約定;2、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或婚后)債務的清償作出明確約定;3、夫妻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書的內容應符合法律,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社會公德。關于夫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后,應向哪個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上海市公證處認為: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為其一項特色服務。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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