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匯罪與走私罪的區別在于:
1、侵犯的對象不同。逃避外匯罪的對象是國家外匯管理制度;走私罪的目的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和控制,防止逃避關稅,防止或限制不應進出口的物資的進出口;逃避外匯罪的對象僅限于外匯;走私罪的對象比本罪廣泛得多。所有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包括外匯,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和物品;
2、客觀表現形式不同。逃避匯款罪客觀上表現為逃避匯款的行為;走私罪的客觀行為是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貨物進出境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逃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和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負責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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