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評估機構洗錢風險狀況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結合實際情況建設反洗錢相關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評估機構洗錢風險狀況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結合實際情況建設反洗錢相關系統。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根據經營規模和洗錢風險狀況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按照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內部審計或者獨立審計等方式,監督檢查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