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指的是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調查可疑交易,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四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第八條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