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有下列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六)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
(七)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八)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
(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
(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
(十一)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
(十二)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十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十四)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
(十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
(十六)非法印制發票和違反《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
(十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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