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生效的法院判決,而且對方申請 強制執行 后,那么作為被判的 擔保人 ,在被擔保人沒有完全清償 債務 之前,理應承擔相應的擔保清償責任,直至完全清償之日止。申請強制執行是有期限是二年,但法院執行 立案 后,將不再受時效限制。即使在一次或者多次執行中并沒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導致執行中止,未來任何時候,只要你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你隨時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恢復執行,直至執行完畢,執行終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從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未歸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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