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自行發布通緝令。人民檢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
公安機關在發布通緝令時,有發布范圍的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如果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在實踐中,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范圍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毗鄰的和有固定協作關系任務的省、地、縣級公安機關,可以相互抄發通緝令,并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需要在全國范圍或跨協作區通緝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報請公安部,由公安部發布通緝令。
(二)通緝的對象只能是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當然包括已被捕而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三)通緝令中應當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衣著和體貌特征,并應附上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發案時間、地點、案情性質等簡要情況。通緝令必須加蓋發布機關的印章。
(四)通緝令發出后,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應注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五)各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緝令后,必須及時布置,組織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調查緝拿工作。
(六)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或者通緝的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發布通緝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原發布范圍內立即通知撤銷通緝令。
一、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限規定
刑訴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否則,簡易程序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新《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實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刑事案件怎么向檢察院提起抗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后,由審查起訴部門出庭支持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應當將抗訴書副本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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