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處罰,金融機構存在未按照規定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的、未按照規定報告可疑交易的等行為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反洗錢的制定和實施,對未來中國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有利于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追查并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有利于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有利于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為;有利于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于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反洗錢工作涉及預防、發現、報告、分析、調查和打擊,以及加強公眾教育、提高反洗錢意識等多方面,是一項涉及多領域、多部門的系統工程。
反洗錢法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
1、資料保密。反洗錢法明確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
2、使用范圍限制。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調查。
3、設立統一的信息中心。為有效地打擊洗錢犯罪活動,收集反洗錢信息是一個必要、有效的手段。但由于反洗錢信息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等公民的基本權利。
4、違反本法規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為了更好的預防洗錢行為,及時有效的控制洗錢資金的劃撥、轉移,法律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并可以采取詢問、查閱、復制、封存和臨時凍結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反洗錢義務。第四條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配合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為履行反洗錢義務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配合反洗錢調查;依法履行巨額現金收付申報、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義務;不得為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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