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母親寫出為兒子遷移戶口到本人名下的“戶口遷移申請”;同時須持夫妻雙方結婚證復印件;老公和兒子的戶籍證明(老公所在地那邊派出所開具),該證明為加蓋“戶口專用章”顯章的;母親有國家單位的話,單位需開具情況屬實,同意接收小孩到其母親名下的一個證明。沒有單位的話到居委會開具該手續(各地對該條規定也許有細微不同,可咨詢下派當地出所戶籍科)。
2、你準備好以上三個手續以后,送到管理你戶口的派出所。派出所同意你申請的話,會為你辦理你孩子的“準遷證”。
3、此“準遷證”須送到你老公那邊管理他們戶口的派出所,他們會為你開具一個關于你孩子的戶口“遷移證”。
4、你拿到“遷移證”后,須將其在有效期限內送達管理你戶口的派出所,派出所會及時把你孩子的戶口落入你的名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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