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傷殘待遇。對于評定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按照不同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生活護理費的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等情況適時調整。具體的調整辦法由地方政府規定。
法律分析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由用人單位賠償,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結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根據生活自理能力分為三個等級,并由用人單位支付,標準分別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勞動能力鑒定由相關部門制定,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的等級鑒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殘等級評定后,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需要護理的,在停工留薪期由單位負責。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可獲得生活護理費,標準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不同等級支付。相關待遇可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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