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可獲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根據自理能力分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個等級,標準分別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如果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護理費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法律分析
1、護理費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顧或無法自理的人,如住院病人,或在家因疾病日常生活不便,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一般說來,受工傷的勞動者在工傷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應當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支付,進行工傷鑒定之后應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拓展延伸
工傷陪護費如何確定責任承擔方
確定工傷陪護費的責任承擔方涉及多個因素。首先,根據勞動法和相關法規,雇主通常應承擔工傷陪護費。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工傷是由于員工的嚴重過失或違反安全規定導致的,責任可能會部分或完全轉嫁給員工。其次,工傷陪護費的責任承擔也可能受到保險公司的影響。如果雇主購買了工傷保險,保險公司可能會承擔一部分或全部的工傷陪護費。最后,法院的判決也可能對責任承擔方產生影響。如果工傷案件經過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將決定責任承擔方。綜上所述,確定工傷陪護費的責任承擔方需要考慮雇主責任、員工過失、保險公司承擔和法院判決等因素的綜合影響。
結語
工傷陪護費的責任承擔方需要綜合考慮雇主責任、員工過失、保險公司承擔和法院判決等因素。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可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的標準根據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等級而定。對于未購買工傷保險的雇主,應由其全額支付護理費用。因此,確定工傷陪護費的責任承擔方需綜合考慮以上因素。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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