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金的處理,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借款人從貸款人處取得的借款本金應當向貸款人返還。由于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的返還是金錢債務的范疇,而金錢債務原則上必須履行,所以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返還依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而不能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二)利息的處理《合同法》總則沒有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利息如何處理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第4條第2項的規定,即“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