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放棄傷殘鑒定申請書只要寫明“自愿放棄勞動能力鑒定”或者“自愿放棄傷殘鑒定”即可。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 1.3 鑒定原則
1.3.1鑒定應在傷及并發癥經治療達到臨床治療終結或狀態穩定后進行。
1.3.2鑒定應依據人體損傷后果或結局、殘疾與損傷之間的關系,綜合分析。
1.3.3鑒定涉及原有傷病(殘)時,應當說明與現有后果或結局的關系。
1.3.4鑒定同一部位損傷涉及多項條款規定或兩個部位以上損傷的,應分別鑒定殘疾等級,以最高等級定級,兩項等級相同者,最多晉升一級。
1.3.5鑒定涉及未列入本標準的損傷類型,按照殘疾等級劃分依據,比照本標準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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