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錢不還,擔保人當然要承擔還款責任;
2、如果借錢之后,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話,那么,之前設定的擔保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3、擔保人的責任承擔方式,要看設定的具體擔保方式。
一、借條上的擔保人的訴訟時效有多長
借條上擔保人訴訟時效是三年,該訴訟時效通常從借條之中約定的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時開始計算。當然若是在債務到期之后,債務人履行了還清債務的義務,那么擔保人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了,此時也無需再考慮訴訟時效的問題。
二、二手房買賣中擔保人承擔什么責任
在二手房買賣中,擔保人所需承擔的責任由合同具體約定來確定。一般擔保的,債務人應當先承擔還款責任;債務人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債權人有權同時要求擔保人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一般擔保人有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不能履行債務之前,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連帶責任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協議有哪些法律特征?
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于本擔保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別。
2、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并由各當事人簽章的情況中,該合同實質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與擔保合同三種合同關系的合并,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三種法律關系,仍是既相聯系又相區別而存在的。
同理,反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亦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但該兩方當事人的擔當者卻與本擔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既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易言之,反擔保人對主債務的不能清償不負擔保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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