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的,可以認定為失蹤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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