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愿放棄做傷情鑒定可能會導致并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金,因為無論是人身損害民事賠償,還是工傷保險,傷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確定賠償標準(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進行鑒定,就不能正確適用法律計算賠償額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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