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合作協議不屬于勞動法。
藝人與經紀公司簽定的經紀合同是一種合同關系,雖然從表面上看,經紀公司是雇傭藝人為其服務,但是實質上藝人演出所掙取的費用是自己用其勞動所得。并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也已經作出明確的規定,故此藝人與經紀公司簽定的經紀合同都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勞務合同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的理解。勞務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
第二類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
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廣義的勞務合同即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雇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比較標準的格式,藝人簽約合同是雙方合作商議的條款,所以藝人合作協議不屬于勞動法。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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