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一、高利轉貸合同的效力如何
此前的司法實踐中,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經查證屬實后即可判定借貸合同無效。新司法解釋明確了客觀事實+主觀認知兩個條件,即在上述客觀事實存在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二、欠款糾紛法院該如何判
欠款糾紛紛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具體如下:
1、向借款人取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借款人應當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2、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籌集資金,借款人應當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貸款人應當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
4、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良好習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效性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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