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人責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是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不需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期限一般是指保證期間,債權人和保證人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一)、民間借貸擔保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民間借貸的擔保人,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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