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沒有 證據 能 立案 。符合下列條件的,就予以立案: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 訴訟 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由人民法院 管轄 。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 ,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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