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贈與人表示愿意贈與,受贈人也表示愿意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成立,但與其他合同相比,贈與合同有其特殊性,從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兩方面來理解其效力:
1、任意撤銷權:在贈與財產實際交付前,贈與人隨時有權撤銷合同,贈與人撤銷合同后,贈與合同無需履行。但也有例外情況,贈與合同不可撤銷,主要是指:
(1)經過公證的;
(2)贈與行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
(3)贈與行為具有道德義務性的。
2、法定撤銷權:在贈與財產實際交付后,沒有法定情況,贈與人不可撤銷合同;在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贈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繼承人有權撤銷合同,主要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
(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的;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或其法定代理人、繼承人在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日6個月內撤銷合同后,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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