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自益權,僅能行使與其實際出資比例對等的股東權利,并追究其出資義務和違約責任。全面出資的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并轉讓未出資的股權給出資到位的股東履行義務。
法律分析
限制股東權利召開股東會,若公司章程無特別規定,則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即可對該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的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自益權作出合理限制。則該股東僅能行使與其實際出資比例對等的股東權利。追究該股東的出資義務及違約責任公司全面出資的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該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同時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承擔違約責任。要求該股東將未出資的股權內部轉讓出資到位的股東可以與該股東協商要求其將未出資部分的股權內部轉讓,之后由受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拓展延伸
股東出資不履行責任的法律后果及追究措施
股東出資不履行責任是指股東未按照約定的方式或時間向公司出資,違反了其作為股東應盡的義務。這種行為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根據公司法和相關法規,公司可以采取多種追究措施,包括向股東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履行出資義務、采取法律訴訟等手段。如果股東仍不履行責任,公司可以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例如解除股東資格、追究其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等。此外,根據具體情況,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因此,股東出資不履行責任的后果嚴重,公司有權利采取相應的追究措施以保護自身利益。
結語
根據公司法和相關法規,對于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可以合理限制其股東自益權,并追究其出資義務及違約責任。公司可以通過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甚至采取法律訴訟等手段來保護自身利益。如果股東仍不履行責任,公司有權解除其股東資格,并要求賠償損失。股東出資不履行責任的后果嚴重,公司應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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