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拒服兵役是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將受到嚴厲的處罰。拒服兵役的行為不但會面臨一系列的行政處罰,如罰款,計入征信記錄,限制升學、出境、考證、信貸,通報批評等,對個人工作以及名譽產生很大的影響,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后或者已經批準入伍的公民違反兵役法規,拒絕服役而逃離部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十七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服現役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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