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法律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刑期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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