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沒買工傷保險的話是不按工傷的賠償標準來計算的而是按人損的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因工受傷,應當由雇主也就是包工頭承擔法律責任,另外可以同時要求大包和總包及發包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如果您傷勢嚴重還可以評定傷殘,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如果協商不成的建議委托律師與對方談判或提起訴訟,具體問題請來電免費咨詢或到律所當面詳談以便更好的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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