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創立勞動者關系。因此,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即為企業的職工,企業必須員工繳納社保費,且在員工為企業職工時間內均該交納社保。因此,不管員工是月末入職或月初請辭,當月都應為員工繳納社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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