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屬于對公業務。 對公業務:包括企業電子銀行、單位存款業務、信貸業務、機構業務、國際業務、委托性住房金融、資金清算、中間業務、資產推介、基金托管等等,通俗點說就是“對單位的業務”。 個人業務:即個人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對個人客戶提供的存款、貸款、支付結算等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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