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沒錢交社保怎么辦?
公司沒錢交社保是可以通過投訴舉報或者是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
1、補足本金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行政劃撥
行政劃撥。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
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3、查封扣押和拍賣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4、罰金和滯納金
《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企業職工參保此類人員來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隨之而來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向用人的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二、社保繳納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1、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公司如果沒有錢購買社會保險肯定是需要想盡一切辦法為其購買的,主要就是因為對于學用人單位來說,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是屬于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所明確規定的一項義務,因此任何人都是不能夠不履行這項法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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