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當期繳納時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注:單位承擔的部分)
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注:個人承擔的部分)
貸:銀行存款
2.發工資時,把單位代交的部分收回,從職工工資中扣回時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收款——養老保險費
3.如果當期未繳納
①當期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養老保險費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②發工資時個人應交的部分照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4.企業以后期間向勞動保障部門繳納企業代扣養老金部分的賬務處理
借:其他應付款——養老保險費
貸:銀行存款
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需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于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侵害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
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行政處罰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因社會保險發生爭議的可以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p>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什么借口,也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在法律范疇內,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沒有任何變通形式,勞動者個人也無權自主決定放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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