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拖欠員工保險,勞動者可向社會保險機構反映,社會保險機構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交拖欠保險。如果用人單位不改正,可對用人單位進行罰款,罰款金額是應繳納的社會保險金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并對其直接負責人處罰,用人單位還要繳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按日加收,從欠繳日開始算起。勞動者還可單方要求解除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以后用人單位還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要加付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的賠償金。也就是說逾期越久用人單位所要支付的金額越多。
2、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社會保險,導致勞動者不能到社會保險的相關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用人單位給其民事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如果勞動者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且社會保險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待遇;勞動者向法院起訴并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不賠償而發生爭執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應該受理。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員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員工人數、當地上年度員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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