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解決的途徑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協商是最佳方式,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調解,調解應在平等基礎上進行。仲裁需要符合合同條款或協議,訴訟則需要起訴到法院。涉外合同糾紛可能會引用外國法律。
法律分析
1、協商:合同當事人應在友好的基礎上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方式。
2、調解:如果合同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例如,如果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如果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可以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例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法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調解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該內容由 朱道余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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