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返聘人員如果不符合退休人員再任職條件,其取得的勞務報酬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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