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逮捕證下來,是檢察院已經批捕了,公安機關還有一定期限的偵查,然后會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決定起訴的,會移送到法院,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和證據,作出判決。
一、偵查階段,逮捕之后最多羈押7個月:
1、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最長一個半月:
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三、訴訟階段,最長三個月法院就會判決:
1、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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