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哺乳時間的規定是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用人單位要為職工安排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要再增加一小時的哺乳時間。
我國未來保證婦女的合法以權益,特別制定的法律條文,哺乳期裁員補償標準:女職工在哺乳期被裁員,屬于用人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被裁員的女職工可以要求經濟補償2倍工資款。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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