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哺乳期一般情況下為一年。就是小孩子一周歲時止。如果是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以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以延長一至兩個月。
1、首先,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職工嚴重違紀違法犯罪(即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除外。
2、其次,工資方面,單位不得在三期內降低基本工資?;竟べY指排除獎金,各種津貼、津貼外的工資。也就是說,單位最少不得少于基本工資?;竟べY也不等同于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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