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間請哺乳假,由用人單位批準。哺乳期間的工資按不低于生育津貼的60%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年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哺乳期間每天安排1小時休息或哺乳時間,多胞胎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期應至嬰兒滿一周歲止。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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