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經過戶主的同意。正常的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時需要身份證,房產證和土地證的,一般房產的產權人是戶主。就算戶主同意遷入,但沒有正當的理由也不是什么人的戶口都可以遷入的。戶口遷入投靠的,要有戶主出具的同意接收入戶的證明,才能辦理。在房東(戶主)沒有遷移戶口的情況下,其他戶內的成員,是無法遷入戶口的(沒有被投靠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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