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法定哺乳期為一年時間,哺乳期是指女性生產后至其孩子滿周歲期間。哺乳期內,女性享受特殊待遇,不能降低薪資,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章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章》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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