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報酬如何計算——用公示來回答:實發工資=應發工資
(A)-五險一金個人承擔部分
(B)-個稅
(C)-其他扣款
(D)+其他應發
(E)應發工資
(A)=崗位工資+餐補+提成(銷售代表)+獎金(銷售主任)+其他績效獎勵五險一金個人承擔部分
(B)=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上月工資總額*(8+1+0)%)+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額*(2+0)%)+住房公積金(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額*12%)+大額醫療保險(每月4元)個稅
(C):國內員工起征點扣除
3500,外籍員工4800其他扣款
(D)=考勤扣款+餐補扣款+上月多發+其他應扣未扣其他應發
(E)=上月少發+其他應發未發
2、如何核算才更規范合理?具體注意事項和應防范的風險有哪些——首先,關于計薪日和工作日不能混淆。計薪日為365-104=261天,平均每月計薪日為21.75天。年工作日365-104-11=為250天,平均每月制度工作日為20.83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其次,扣款不得超過20%的問題。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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