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哺乳期為一年時間,哺乳期是指女性生產后至其孩子滿周歲期間。哺乳期內,女性享受特殊待遇,不能降低工資,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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