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刑的時間:
1、根據案件的不同,偵查機關決定拘留的時間是3-30天;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是7天;檢察院批準逮捕后,根據案件不同,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2-7一個月內;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同時可以補充偵;
2、犯罪嫌疑人認罪處罰,符合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以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法院審理階段,一審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一個月內,可以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可以延長3個月。
簡單程序應該在那里20日內審結,可判處有期徒刑超過3一年可以延長一個半月。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內審結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能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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