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定為勞務關系。在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上,主要有三種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同時,實踐中,辦理各種社會保險手續必須在60周歲以下,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普遍不認可。
2、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按勞動關系處理。其主要依據是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并無禁止性規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雇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未禁止用人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因此,凡是16周歲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人均享有勞動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從而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不是禁止勞動者繼續勞動。因此,退休年齡的規定不應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障礙,只要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就應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3、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別對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亦即應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動關系處理。
4、實踐中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不論此類人員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發生用工爭議的,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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