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建筑安裝業工程承包人取得所得,有兩種情況:一是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者按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事建筑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應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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