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最短是一個月,相關規定如下:
1、構成刑事犯罪,判刑最短的刑罰是一個月的拘役。因為拘役的刑期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如果是數罪并罰的,接受刑罰的時間不超過一年;
2、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國家刑罰的主刑種類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其中最輕的刑罰是管制,為三個月以上,兩年以下。如果是數罪并罰的,接受刑罰的時間不超過三年。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為三種:
1、長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對犯罪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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