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金是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傭金收入牽涉做賬問題,又出現明傭金和暗傭金,暗傭金是違反財務制度。勞務報酬是指從事一次性、臨時性工作獲得的收入,勞資雙方若簽訂合同多為勞務合同。而工資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
一、保險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依據保險代理合同而產生的。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講,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權利
1、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收取勞務報酬。獲得勞務報酬是保險代理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的勞務報酬即為傭金,保險代理合同可約定傭金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2、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合同授權范圍內,具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即有權自行決定如何進行保險業務活動。
義務
1、誠實與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是基于保險人授權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代理行為的后果由保險人承擔,所以,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也即保險代理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如實轉交保險費義務。受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理收取保險費,代收的保險費應按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轉交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挪用代收的保險費。此外,對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也沒有墊交義務。
3、維護保險人權益義務。保險代理人不得與第三者串通或合伙隱瞞真相,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在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保險人的利益。這是由保險代理關系和代理活動的特點所決定的。
二、精神文明獎是否就屬于工資福利支出
精神文明獎屬于工資福利支出。工資福利,是指雇主或者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其中包括以健康保險、帶薪假期、過節禮物或退休金等形式支付的間接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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