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駕駛員未按期辦理換證手續,其駕駛證并不必然被吊銷,在接受公安部門處罰后仍可辦理換證手續。在駕駛證過期后未及時更換新證,具有一定過錯,但是對于這種過錯應承擔的是行政責任,接受行政處罰后可再行換證,到期不換證并不意味其駕駛資格就立即喪失。交強險不賠情形中的“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應作狹義理解。即該駕駛員從來都沒有取得過駕駛資格,不包括已取得駕駛資格后,因延誤換取新駕照,需要補換辦證手續的情形。駕駛證是公安交警部門頒發給駕駛員證明其能夠駕駛車輛的資格證書,只要領取了駕駛證且未被公安交警部門吊銷或注銷,駕駛員就具有合法駕駛資格。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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