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哺乳期是12個月,每天哺乳時間為兩次,每次除去來回路上的時間為半小時,來回路上的時間也算工作時間,不扣除工資。也可以兩次哺乳時間合并在一起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有的人認為,按照正常流程是結婚之后再生育子女,那么哺乳假也就只能由已婚女職工享有。但其實,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婦女都可以享受哺乳假。哺乳假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用于保障母幼健康的一種假期,因此不管是婚生還是非婚生子女都可以享受這個假期。該假期的休假不以是否結婚為限。任何單位也不得以產婦未結婚為由剝奪產婦休哺乳假的權利。
一、孕婦合同到期了可以辭退嗎
孕婦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可以辭退。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是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必須將勞動合同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如果公司解雇懷孕的員工的,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給予該員工雙倍的經濟補償。在我國相關規定中,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要解除合同,需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育津貼、生育費用。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所謂孕期是指婦女懷孕期間。產期是指婦女生育期間,產假一般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從嬰兒出生到一周歲之間的期間。婦女只要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就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受到職業病威脅的勞動者以及職業病人是社會弱勢群體,非常需要國家的關懷和法律的保障,因此職業病防治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出發點,給予勞動者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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