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務報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其計算公式為:(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3)對收入畸高的,實行加成征收:1、不超過20000元的部分 20%2、超過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速算扣除數 20003、超過50000元的部分 40% 速算扣除數 7000勞務報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經常性,不便于按月計算,所以,規定凡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按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據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紤]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一規定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上述勞務報酬所得中的“同一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29項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一單項,如果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按不同的項目所得定額或定率減除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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