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審理一個案件需要所有的作案人同時出庭,主犯和從犯要共同接受審判。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分開審理。如多人作案后,有犯罪嫌疑人潛逃,無法抓獲,則先行對已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理。開庭前,有犯罪嫌疑人因故不能到庭,如死亡、在醫院治療等;犯罪嫌疑人除此案,在其他案件中同為犯罪嫌疑人,則可能單獨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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